波蘭臨時居留許可證

什麼情況下外國人能夠獲得臨時居留許可證?

打算在波蘭停留3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在波蘭的臨時居留許可.臨時居留許可證最長發放3年期限。許可證有效期也可能更短,如果申請許可證的基礎指示更短居留的有效性。

注意! :臨時居留許可證不會自動延長。如果外國人想要留在波蘭必須申請新的許可證。

注意:外國人有責任在臨時居留許可到期之前離開波蘭,除非他已經被授予其它有效的允許合法居留的文件(如,下一個臨時居留許可證、永久居留許可或者歐盟長期居民的居留許可證)。

永久居留合法化的程序由省政府對外國人居住地相應的外國人事務部門進行。所有省政府地址,可以此處提供-〉

為了獲得臨時居留許可,外國人必須出示有證據的原因,為此,他想留在波蘭。這樣的原因可能是:

1.開始或繼續在波蘭領土上工作;
2.從事工作需要高學歷的職位(從事工作需要高學歷的職位是什麼意思?);
3.外國人由國外雇主被派到波蘭進行工作;
4.在波蘭經營企業;
5.在波蘭開始或繼續高等學業;
6.參加準備課程為了波蘭語的本科、碩士或博士學業;
7.在波蘭進行科學研究;
8.波蘭公民的家庭成員或者來到外國人的家庭成員;
9.作為販運人口的受害者,即留在波蘭,並與進行打擊販運人口訴訟程序的機構合作,而且停止與販賣人口嫌疑人的接觸;
10.家庭成員想要來陪住在波蘭的歐盟成員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或瑞士聯邦的居民;
11.作為一個在國別簽證或臨時居留許可證的基礎上留在波蘭外國人的未成年孩子,如果該孩子出生日期在國別簽證或臨時居留許可證的有效期內;
12.作為一個具有發放給波蘭公民家庭成員的臨時居留許可證的波蘭公民配偶的未成年孩子;
13.證明存有可停留的其它的重要情況。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被採取指紋以列入在居留卡上。

不能申請臨時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

在以下情況下,拒絕給外國人提起法律程序關於授予臨時居留許可證:

1.外國人被授予永久居留許可證或者歐盟長期居民的居留許可證、
2.外國人停留在波蘭基於申根簽證,即只授權入境波蘭為了人道主義目標,由於國家利益或者國際義務、
3.外國人停留在波蘭基於已發出的臨時居留許可證,因為需要短期停留的情況、
4.授予他出於容許居留的許可、人道主義原因的許可、庇護、輔助保護或臨時保護,或者他在波蘭被授予難民身份;
5.外國人尋求難民身份或者庇護、
6.被拘留在看守中心或在外國人拘留地內,或者對他已發放一份離開國家的禁止、
7.正在監獄服刑或者臨時被捕、
8.外國人有義務回國,並指定在有關外國人返回義務決定書中的自願返回期限(包括該期限被延長)還沒有期滿、
9.外國人在關於拒絕延長簽證、居留許可、給予難民身份、給定輔助保護、撤銷基於人道主義理由的居留許可的決定書成為最終之日起30天內、
10.外國人留在波蘭邊界之外(不適用為了家庭團聚申請居留卡)、
11.外國人在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時候,為發出居留證沒有提交指紋。

在什麼情況下臨時居留許可不能撤銷?

臨時居留許可可能被撤銷,即是無效的,如果

1.作為給外國人發放臨時居留許可證原因的目的已停止、
2.已經不再滿足授予臨時居留許可證的要求、
3.外國人的數據已輸入一個不受歡迎停留在波蘭領土內的外國人名單(什麼是不受歡迎外國人的名單-〉?)、
4.有國防、國家安全或者保護公眾安全和秩序的方面所需要的、
5.在關於授予臨時居留許可證的程序中:
a). 外國人提交含有虛假個人資料或虛假信息,或者連同申請書一起加上此類數據或信息的文件,或者
b). 外國人作證不真實或隱瞞了真實,或者偽造或重拍文件,作為真正的使用、為了當作真實文件使用
6.繳稅費欠款,除非獲得合法的豁免、延期、分割預期金額為分期付款或停止執行一份負責收稅機構的全部決定
7.已給外國人發出有關返回義務的決定,並他沒有歸還有關頒發和執行該決定的成本,而這些費用是由國家預算支付(什麼是有關外國人返回義務的決定-〉?)、
8.受治療的義務,但他不同意這種治療(受強制治療作為肺結核、梅毒、淋病患的人士)。

上述列出撤銷臨時居留許可證的一般理由適用於每個臨時居留許可。具體許可證的情況還提供了撤銷臨時居留許可的附加理由(例如,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臨時居留許可為了開始高校學業、等)。有關撤銷臨時居留許可額外理由的信息可在以下,在相關居留許可類型的部分內容提供。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程序

臨時居留許可證發放由省會辦公室,在外國人居住地有管轄權的外國人事務部門。所有省政府地址可以此處提供-〉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被採取指紋以列入在居留卡上(什麼是指紋-〉?)

如果外國人合法居留在波蘭的時候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並且如果此申請書沒有任何正式的缺陷,那時,省長在外國人旅行證件上蓋章,確認提交有關授予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書。這蓋章合法化外國人在波蘭的居留(即使在簽證或以前的居留卡的有效期用完)直到有關居留卡的決定的發放日期,而在對否定決定提出上訴的情況下– 直到第二級(即外國人事務辦公室主任)的決定成為最終決定。

注意:這蓋章不授權旅行到其它申根區國家或歐盟國家。在護照上蓋章的基礎上,外國人可以離開到他的原籍國,但在其基礎上不能回到波蘭 – 為了進入波蘭外國人應該獲得簽證。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要親身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如果外國人沒有親身(例如,只有通過全權代表)提交申請,在7天內省長將傳召他親自到辦公室(以政府獲取外國人指紋的目的)。如果外國人不會來到辦公室,他的申請會被留下處理,也就是給他授予居留卡的程序將無法繼續。

需要為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一套基本文件為:

1.填妥的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 – 4份
2.有效的旅行證 – 3份複印件 + 以供查閱的原件
3. 四張有效的彩色照片 – 遞交的照片必須滿足的要求,此處提供-〉;
4.對申請許可的未成年外國人,有實際父母責任的人士書面的同意。

此外,應該提交證明申請書所包括的數據,並且證明外國人在波蘭居留的目標的文件。遞交盡可能完整而全面的一套文件,然後會加速地審理這案件。下述具有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具體類型有關程序的信息,以及在申請許可中所需要的文件列表。然而,應該記住的是,省會辦公室可以隨時要求親自到場,並提交附加文件,以確認外國人留在波蘭宣告的目的。

程序時間

有關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應該在1個月內發出,而在特別複雜事件下 – 不超過自提交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

1個月也是上訴程序的時間,自外國人事務辦公室收到上訴之日起。這些期間不包括暫停訴訟程序,並由外國人引起或超出了外國人事務辦公室(UdsC)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誤時間。

程序也可以延長。這是因為省長有責任檢查外國人入境和居留在波蘭是否構成對國防、安全和公眾秩序的威脅。省長關於這情況詢問的這些機構,應該在30天內提供信息。此外,由於單獨方式處理每一次案件,該程序可能會延長直到所有重要相關的情況被澄清。

上訴程序

對省長決定不滿的外國人可以上訴至華沙的外國人事務辦公室主任,經過作出決定的省長。書面上訴必須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4日內提交。

外國人能對外國人事務辦公室主任的決定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

重要提示:向受訴政府法院提出異議並不合法化居留。這意味著,該外國人,如果沒有其它有效的文檔,授權他留在波蘭,這種情況他必須離開波蘭。

手續費

處理居留許可程序事項的印花稅為340 zł[波蘭茲羅提]。否定決定的手續費是按該人士的請求退還的。

對於處理有關授予一個臨時居留個工作許可事項的印花稅為440 zł[茲羅提]。

在肯定的決定時,外國人必須支付另外的50zł波蘭茲羅提,以頒發居留卡。

這些費用可以以現金繳在所進行程序的省會辦公室的繳費處,或者把款項存入到市政府辦公室的帳戶內。帳號信息可以從相應的省長那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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