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

外國人,想要在從事或繼續在波蘭工作的基礎上,合法化其在波蘭的居留,應該申請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

在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的情況下,除非上述的基本的文件,外國人還必須遞交:

*.健康保險
*.出示確認具有收入足以支付維持自己和受養家屬的費用穩定和定期的來源地證據
*.確認具有保證住所的證據
*.區長的勞動市場測試結果的信息或確認免予工作許可義務的證據;
*.與雇主簽署有勞動合同或民事法律關係協議(什麼是民事法律關係協議?-〉);
*.稅款結算,例如提交稅務機關的PIT;
*.無欠稅責任的證明

重要!申請在波蘭進行工作基礎上的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不必早前獲得工作許可。在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的情況下,所發放的居留卡證明外國人有權在波蘭為了具體雇主從事工作,在一份授予許可的決定書中指定的條件下。

在臨時居留許可與工作許可的決定書中註明外國人雇主的數據、外國人將進行工作的職位、在相關職位上可得到的薪水、工作期間以及對外國人從事工作作為基礎的協議。

在外國人打算同時在幾個雇主進行工作的情況下,那時,在決定書中註明了這幾個雇主,而進行工作的條件對每個實體(雇主)分開規定。如果外國人在決定書中提到的任何一個雇主失去工作,該外國人在失去工作日起15工作日內,應該書面通知這一事實,向所發出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的省長。

如果外國人免予在波蘭具有工作許可的義務,那時,在授予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的決定書中的工作條件未指定。

外國人的薪資不能低於其他從事同樣類別工作而同樣地位和工作時長度的員工的薪資,也不能低於最低薪資標準。

臨時居留與工作的許可證發出為最長3年期間。但是居留和工作許可的有效期可能會更短。一般情況下,發出的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的期間,取決於外國人提供的文件。例如,在外國人與雇主簽署的合同期間為2年的情況下,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也會發出不超過2年的期間。

按外國人的要求,居留和工作許可能夠隨時都修改,通過對外國人的居住地有管轄權的省長,如果外國人打算進行工作為另外一個雇主或用其他條件比那些列出在有關發放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的決定中。

在更換雇主的註冊辦事處或住所、名稱或法律形式,或者在購買雇主或其部分到另一個雇主的情況下,沒有要求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的更換或發放新的。

省長撤銷,意思是使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無效的,如果在許可證規定的職位發生變化或者工資的水平已降低,而這個許可證並沒有更改。

省長拒絕開始處理關於授予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的程序,如果外國人:

1.是一名由在波蘭境外有註冊地址的雇主被委派在波蘭進行定期時間工作的員工- 在全部委派期間內(在委派的情況下,外國人應該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為一名外國人由國外雇主委派到波蘭進行工作;有關這種居留許可的信息以下被提供)、
2.進入波蘭在關於促進某些類別參與交換或投資的自然人士的入境和臨時居留包含在國際協議的承諾的基礎上、
3.在波蘭經營業務。
4.為了從事季節性工作居住在波蘭共和國。

留在波蘭在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的基礎上的外國人,有義務向他當前居留地有管轄權的省長提供書面通知關於他失去工作在任何一個所列出在授予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決定書中的雇主,自失去工作日起15工作日內。如果外國人在期限內向省長書面地通知關於失去工作的事件,那時,他的臨時居留許可和工作許可自失去工作的日起30天內不能撤銷。如果自失去工作的日起30天內並通知省長關於該事件,他未找到新的工作,該外國人的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能夠被撤銷,即變成無效。如果外國人在30天內找到新的雇主並獲得新的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他將能夠繼續在波蘭合法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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