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臨時居留證

外國人何時可以獲得臨時居留許可?

計劃在波蘭停留三個月以上的外國人可以申請在波蘭的臨時居留證。臨時居留證的有效期最長為3年。但是,根據申請理由,如果有合理的逗留期限,則許可證的有效期可能會縮短。

注意:臨時居留證不會自動延長。如果外國人希望延長在波蘭的逗留時間,則必須申請新的許可證。

注意:外國人應在臨時居留許可到期之前離開波蘭,除非他獲得了另一份有效的使他具有合法居留波蘭的權利的文件(例如,隨後的臨時居留許可,永久居留許可或歐盟居留許可)。

臨時居留的合法化程序在外國人居住所在省份的省際旅行社主管外國人辦公室進行

為了獲得臨時居留證,外國人必須出示在波蘭逗留的書面證明。這些理由可能包括:

01.在波蘭開始或繼續工作;

02.在需要高技能的職業中執行工作(在需要高技能的職業中執行工作意味著什麼?);

03.由外國雇主委託波蘭的外國人從事的工作;

04.在波蘭進行商業活動;

05.在波蘭開始或繼續學習;

06.在開始用波蘭語進行本科,研究生或博士學位研究之前,完成預科課程;

07.在波蘭進行學術研究;

08.波蘭公民或外國人的家庭成員探望家庭成員;

09.居住在波蘭的人口販運活動受害人的狀況,並開始與進行調查的機關合作,作為打擊人口販運工作的一部分,並已停止與涉嫌人口販運活動的人的一切接觸;

10.有意讓家庭成員與居住在波蘭的歐盟成員國,EFTA成員國或瑞士聯邦的公民團聚;

11.根據國家簽證或臨時居留證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的子女(未成年人)的身份(如果該子女在國家簽證或臨時居留證的有效期內出生);

12.與波蘭公民結婚並持有為波蘭公民家庭成員簽發的臨時居留證的外國人子女(未成年人)的身份;

13.其他重要的,有據可查的情況。

從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那裡收集指紋,以便將其包括在居留卡中。

不能申請臨時居留證的外國人

01.在以下情況下,拒絕啟動向外國人授予臨時居留許可的程序:

02.該外國人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或歐盟長期居留許可,

03.根據國家或國際承諾的利益,外國人根據申根簽證在波蘭居住,使他只能出於人道主義目的進入波蘭。

外國人是根據需要短期居留的情況而簽發的臨時居留證,在波蘭居留,

04.該外國人獲得了寬容的居留許可,由於人道主義原因的居留許可,庇護,輔助或臨時保護,或者在波蘭獲得了難民身份,

05.外國人正在申請難民身份或尋求庇護,

06.該外國人被拘留,被安置在有外國人看守的設施或拘留設施中,或者如果發布了禁止其離開該國的命令,

07.外國人被監禁或暫時逮捕,

08.外國人有返回的義務,而決定外國人返回的決定中規定的自願返回期限尚未到期;這也適用 於延長該期限的情況,

09.外國人有義務在拒絕延長簽證,給予居留許可,給予難民身份或給予輔助保護的決定或出於人道主義原因決定撤回居住許可之日起30天內離開波蘭,

10.外國人居住在波蘭境外(這不適用於出於家庭團聚目的而申請居留證的情況),

11.在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時,未為發行居留卡而收集外國人的指紋。

何時可以撤回臨時居留證?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撤消即取消臨時居留證:

1.構成向外國人發放臨時居留證的基礎的居住目的已經不復存在,

2.外國人不再滿足發放臨時居留證的要求,

3.外國人的個人數據已輸入外國人的登記冊,這些人在波蘭境內逗留是不可取的,

4.出於國家安全或國防或保護公共安全與秩序的原因,

5.在訴訟中授予的臨時居留證的過程:

a)。外國人提出了包含虛假個人數據或虛假信息的申請,或向該應用程序提交了包含此類數據或信息的附件,或者

b)。外國人提供了不真實的陳述,掩蓋了事實,偽造或更改了文件以將其陳述為真實,

06.外國人拖欠稅款,但以下情況除外:他們已合法免除,延期或將逾期未付的稅款分期付款,或者負責稅收的機構的決定全部中止,

07.簽發了一項決定要求外國人返回的決定,但外國人未償還與該決定的簽發和執行有關的費用,而這些費用由國家預算支付 ,

08.外國人必須接受強制治療,並且他不同意這種治療(患有結核病,梅毒和淋病的人必須接受強制治療)。

上述規定載有適用於所有臨時居留證的撤回臨時居留證的一般清單。還針對特定的居留證(例如臨時居留和工作許可證,出於學習目的的臨時居留證等),還提出了其他撤回臨時居留證的理由。有關撤回臨時居留證的其他理由的信息可在下面的居留證類型部分中找到。

申請臨時居留證的程序

臨時住所由主管省旅行社辦公室的外國人辦公室頒發,用於外國人的居住地。

指紋是從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那裡收集的,以便將其包括在居留卡中

如果外國人在波蘭合法居留期間提出了臨時居留許可申請,​​並且申請已完成,Voivode會在該外國人的旅行證件上蓋章,以確認是否已經批准了授予臨時居留許可的申請。提起。該郵票可將外國人在波蘭的居留合法化(即使在簽證或前一居留卡期滿的情況下),直到在居留卡上做出決定之日為止,並且在對否定決定提出上訴的情況下直到上訴決定(即外國人事務辦公室負責人)具有約束力為止。

注意:上述郵票並不賦予外國人前往其他申根國家或歐盟成員國的權利。根據護照上的郵票,外國人可以不帶郵票返回波蘭,儘管他們可能不會帶著郵票返回波蘭-為了重新進入波蘭,外國人應獲得簽證。

申請臨時居留許可的外國人應親自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如果外國人未親自提出申請(例如,由律師提出),Voivode將召喚他在7天內親自到辦公室出庭(以便主管當局收集外國人的指紋) 。如果外國人沒有出現在辦公室,則他們的申請將不予考慮,即,將取消授予居留證的程序。

提交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所需的基本文件:

  1. 2份完整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書副本;
  2. 3張有效的旅行證件和正本可應要求提供以供檢查
  3. 4張最新的彩色照片-有關照片的指南
  4. 對申請許可證的未成年外國人行使父母權力的個人的書面同意。

此外,申請人應提交文件,以確認申請中包括的數據並確認外國人在波蘭居留的目的。提交盡可能完整和詳盡的文件集可以加快案件審理的速度。您可以在下面找到有關特定類型的臨時居留許可申請程序的信息,以及申請給定許可證時所需文件的列表。但是,請記住,省辦公室可以始終召集外國人親自出庭並出示其他文件,以確認其在波蘭居留的宣布目的。

程序的持續時間

臨時居留許可的決定應在1個月內發布,在特殊情況下,最遲應在提交文件之日起2個月內發布。

從外國人辦公室收到上訴之日起,上訴程序也將持續1個月。這些期限不包括中止訴訟程序的持續時間以及外國人有過錯或外國人辦公室無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延誤。

但是,該過程可能會延長。這是由於Voivode有義務檢查外國人在波蘭的入境和居留是否對國防,公共安全和秩序沒有構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Voivode與之聯繫的機構有30天的時間來提供信息。此外,由於每個案例都是根據個人情況考慮的,因此可能會延長程序,直到闡明該案例的所有重要情況為止。

上訴程序

不滿意Voivode決定的外國人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Voivode向華沙外國人辦公室(UdsC)負責人提出上訴。書面上訴應在收到決定之日起14天內提出。

外國人可以在收到外國人辦公室主任的決定之日起30天內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訴。

重要提示:在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不會使中止合法化。這意味著除非外國人有另一份有效的文件授權他們在波蘭逗留,否則他們應該離開波蘭。

費用

考慮授予臨時居留許可的印花稅為340波蘭茲羅提。如果申請否決,則應申請人的要求退還該費用。

考慮給予臨時居住和工作許可的印花稅為440茲羅提。

如果您作出肯定的決定,則必須支付50波蘭茲羅提的額外費用,以發行居留卡。

這些金額可以在正在考慮此案的省交通廳的收銀處支付,也可以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市政府的賬戶。銀行帳號可以在相關的省辦公室獲得。

法律依據

2013年12月12日的《外國人法》(OJ L 2013,No.0,item 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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