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蘭臨時居留許可–對外國人家庭成員

波蘭公民的子女居留合法化

有權取得針對居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之家庭成員臨時居留許可證的外國人包括:

1.配偶(其婚姻關係必須經由波蘭法律認可)
2.未成年子女(即未滿18歲者)-不僅只親生,同時也包括領養者、受其撫養並接受其實際親權的其他子女(如其配偶於先前婚姻中所生子女等)。

重要事項:在波蘭居住而無照護,擁有波蘭的難民身份或間接接觸保護的未成年外國人,其父母、祖父母或其他依據波蘭法律對其有責任的成年人(如監護人)等,皆被視為其家庭成員。

如果事關外國人的重要利益,可發給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臨時居留許可證,包括下列情況:

1.離婚、分居或喪偶,如果與上述1-5點所述,前往波蘭與之團聚的外國人維持婚姻關係。

2.父母一方死亡,如果為上述1-5點所述,前往波蘭與之團聚的外國人之未成年子女。

3.其獲得難民身份或間接接觸保護的未成年子女死亡。

在此種情況下所發給的許可證為一次性,期限不超過3年,而提出申請的外國人必須證明其具備穩定的收入來源、健康保險及在波蘭的居住地點。

具備家庭團聚權的外國人

住在波蘭的外國人之家庭成員在取得臨時居留證後可與之團聚,如果他在波蘭具備下列各項要求:

1.永久居留證或歐盟居民長期居留證。
2.難民身份、間接接觸保護或基於人道因素的居留許可。
3.至少已有兩年的臨時居留許可證,其中最近一次的許可證於至少一年前發給。
4.因學術研究而發給的臨時居留許可證。
5.歐盟藍卡(需高資格要求的工作許可證)。

重要事項:持有簽證在波蘭居留的外國人,無法以其有權在波蘭居留的基礎下與家庭團聚。持簽證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之家庭成員可於一般原則下,申請至波蘭的簽證。 .

取得許可證的程序

符合1-5點要求的外國人之家庭成員,由提出申請的外國人所在地所屬轄區的省長發給臨時居留許可證。

臨時居留許可證由已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提出申請後發給。該申請書也可由在波蘭的外國人之家庭成員於波蘭提交(此種情況下,在通過省長決議後,該決議的外國關係人向波蘭領事申請發給簽證,以辦理以家庭團聚為目的的臨時居留許可證)。

臨時居留許可證的完整申請必須提交下列文件:

*.4份依照指示填寫的臨時居留許可證申請書
*.4張近期彩色照片
*.有效的旅遊證件(3張復印件)
*.證明在波蘭實際居住的文件,如:租賃合同、貸款合同、酒店證明(訂房)等。
*.波蘭法律認可的血緣或姻親關係程度證明文件(婚姻狀況證書,如:結婚證書、出生證明等)。
*.外國人有意與之共同居住的外國人所具備在波蘭的臨時居留許可證
*.有意與在波蘭的家庭成員團聚的外國人所具備的穩定及定期收入來源的證明。其收入可提供自身及所撫養人口足夠費用(該條件由外國人團聚對象的外國人工資資料提供即可)
*.證明在波蘭具有健康保險的文件。
*.印花稅(340茲羅提)

重要事項:家人前往團聚的外國人也必須證明其具有能維持自己和家人的 穩定生活來源、健康保險和居住地點。該項要求不包含在波蘭受國際保護的外國人(難民身份或間接接觸保護),條件是必須在獲得該保護的6個月內提出申請。

對文件的要求:

*.以波蘭語的原件或複印件提出申請,並提供原件作為查驗,由官方證明其與原件的一致性。

*.以外語提交的文件必須由宣誓翻譯員翻譯成波蘭語。

在提交完整文件後一個月內當發給臨時居留許可證的決議。在特定情況下,省長有可能延長該期限。

因家庭團聚所發給的臨時居留許可證期限:

*.至發給家庭成員與之團聚或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之臨時居留許可證有效期滿為止。

*.3年,前提是當家庭成員與之團聚或在波蘭居住的外國人獲得永久居留、歐盟居民長期居留許可證、間接接觸保護、因人道因素發給的居留許可或難民身份。

申訴

針對該決議,可由審理該案的省長向華沙的移民局局長提出申訴。書面申訴當於收到受爭議決議書的14天內,針對移民局局長的決議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訴。外國人也可於收到決議書的30天內,針對移民局長的決議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訴。

重要事項:向行政法庭提出申訴不使居留合法化。此意味著未具有在波蘭 居留的其他有效文件的外國人,應當自波蘭離境。

費用

340茲羅提 -案件審理費,提交申請書時繳交。
50 茲羅提 -居留證簽發費用,決議通過領取時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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